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国务院在2000年以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伸缩缝在该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000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已将工程质量监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而要作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要有质量监督机构。国家已经明确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为质量监督机构,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工程建设的活动主体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将依据已批准的设计要求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根据对工程施工所作的连续的质量监督记录,综合汇总提出一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在报告中要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这个报告和建议是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鉴定的重要依据,最终工程质量等级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可按照SL 179-1996附录C中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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