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炮处理
SL 166-96第6.4.15.1条和第6.4,15.3条规定:
6.4,15.1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启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6.4.15.3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无关人员一律撇到安全地点。著本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移交给下班。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
瞎炮的处理与排除有一定的危险,应当由有经验的炮工进行处理,措施与方法应当可靠,以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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