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探记录
DL 5013-92第12.5.2条规定:
在钻进中发现的一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现象,都必须认真记录(如掉钻、坍孔、钻速变化、回水变色、钻进感觉等),不得漏记和伪造。
记录钻进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是为了使地质人员准确分析判断存在的地质缺陷,如
岩溶洞穴、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承压含水层等。而这些地质缺陷又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安全。
3.4坑 探
3 4 1安全技术的基本规定
SL166-96第4.0.0.5条规定:
在有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的井、硐内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殛材料。
3 4 2探坑、浅井、探槽的施工
SL166-96第5 3 0 1条、第5.3.0.2条、第5 3 0 3条和第5.3.0.5条规定:
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施工方法。伸缩缝
及时清除松石,保持槽壁平整。严禁在悬崖下作业。不得在槽口两侧0.5m以内堆放土石和工具。
探槽施工现场不准一人作业。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斜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迎坡面应有安全设施,严禁在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探坑、浅井、探槽的施工,必须坚持“先上后下”的原则,否则上部岩、土体的塌落容易造成事故。施工现场规定不准一人作业,是考虑到当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后,要保证有人
救护、互救或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