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和设置在贮罐室内的小型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贮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贮罐直径(卧式贮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6.9.I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等。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时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1113的贮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伸缩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球形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宜采用喷雾头。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贮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他重点部位应另采取淋水保护措施。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贮罐不应小于0 35MPa,对卧式贮罐不应小于0 25MPa。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人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可按表6 9.8规定。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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