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取贮罐最高工作压力的1.10一1.15倍,其阁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伸缩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伸缩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规定;
(4)封闭式建筑物的长度小于18m,宽度小于6m时,其顶棚和其中任一对面黔两侧的内墙宜设置金属防爆减压板;
(5)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抛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9的规定。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复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非采暖地区的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贮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贮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o
在地震裂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建设液化石油气站时,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的规定。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贮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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