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拆除,并推倒推平,对易漂浮的废旧材料应就地烧毁。
2清理范围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和古建筑及残垣等地面建筑物,伸缩缝凡妨碍水库运行安全和开发利用的必须拆除,设备和旧料应运出库外。残留的较大的障碍物要炸除,其残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地面0.5m。对确难清除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显标志,并在水库区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和标高。
3水库消落区的各种地下建筑物,应结合水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本条规定是对库底一般清理中的建筑物拆除与清理提出要求。清理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水库及水工建筑物运行安全,保证人民生命安全。清理范围是指移民迁移线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的库区。规定有三点:
(1)各种伸缩缝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拆除或炸除,残留高度一般不超过地面的0.5m,对确难清除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显标志,并在水库区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2)设备及材料、易漂浮物应运出库外利用、处理或就地烧毁。
(3)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水库消落区的各种地下建筑物,如人防工程、隧道、井巷及其他坑穴,应采用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SL 290-2003第2.1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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